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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工龄农电工补偿1万元被清退 公司称兼职

时间:2017-03-08

 在实践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是假如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仅是没有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上至高压线路架设维修,下至村民家灯泡坏了装置,一桩桩、一件件(涉电)事情都没有分开过我们。为什么贡献了20年青春的我们,年岁大了,退离岗位了,却享用不了任何职工待遇呢?”近日,安徽省岳西县10余名农电工联名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他们由于年龄问题,被安徽水电岳西有限义务公司集中清退。但由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该公司不供认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致使他们享用不到职工待遇,身份堕入为难。
 
  农电工被集中清退引不满
 
  今年64岁的祝东罕是岳西县店前镇银河村村民,自1991年起开端担任农电工。他通知记者,岳西水源充足,在上世纪80年代树立的小水电站比拟多,各地都是自供为主。到了九十年代时,村里建了变电所,改架线路,增加了变压器,装置计量。本人被村里人引荐,成为农电工中的一员,担任抄表收费。
 
  “后来开端搞农网改造,岳西水电公司无偿接纳各村电力资产并完成通网同价改造工作,于2004年6月28日正式停业,我们被继续聘用担任电工。”祝东罕说,他经过培训学习,曾经取得资质证书,在12个台区担任辅佐装置上下压线路到户,还要担任台区用电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对线路停止巡视、清障。
 
  2014年,岳西水电公司停止人员改制,将55岁以上农电工全部清退,祝东罕也包括在内。当时,公司给出两种补助计划:一是一次性补助农电工1万元;二是分离五老规范,给予农电工每月200元生活补助。关于这样的清退方式,很多农电工表示不能承受。
 
  “被解雇的农电工有40多名,工龄根本上都在15年以上。这么多年来,我们拿到手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而且也没有办理社保,退休后也没有任何保证,很不公平。”祝东罕说。
 
  同为农电工的李良生以为,“不公平”待遇的本源在于公司不供认他们的劳动关系,把他们当作“暂时工”打发。
 
  公司承认劳动关系称兼职
 
  安徽水电岳西有限义务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胡知林通知记者,岳西水电公司从属于安徽水电公司,系一家国有企业。农网改造以前,他们公司只是卖给村里变电台,村里设有村电管小组,找来这些农电工担任抄表收费。固然电费上缴给公司,但是村里会多收取一局部电费,从中支付农电工工资。也就是说,岳西水电公司与农电工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后来在2004年左右,农网改造完成后,村里把农网资产移交给该公司,农电工也一并保存了下来,继续工作。胡知林说,在这期间,这些农电工是非全日制的,相当于做“兼职”,公司依照收取电费提成的方式支付其报酬,所以两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至于采取集中清退的方式,是由于这批农电工年龄缘由,无法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关于这样的说法,祝东罕等15名退休农电工并不认同。今年1月,他们向岳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恳求确认他们与岳西水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岳西水电公司补发工作期间低于当年最低工资规范所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并给予农电工经济补偿和损失赔偿。
 
  农电工获劳动仲裁“支持”
 
  在农电工出具的“暂时乡村电工劳动合同书”和“消费停业管理目的义务书”中,记者看到,“合同书”显现依据甲方工作需求,乙方同意担任农电工工作,并承诺在工作上到达甲方规则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和应完成的任务,并明白甲方对乙方实行按工作量按件计酬的工资制方式,各项社会保险(含单位承当的局部)均在此报酬内。而“目的书”则进一步细化了台区电工的日常工作,包括辅佐清障、维护维修、遏止违章行为等。
 
  农电工以为,这足以证明他们与公司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常规工作和突发工作相分离,时间远远超越8个小时。公司以协议方式免除应当为他们购置社会保险的义务违背法律规则,属于无效。
 
  不过,岳西水电公司则表示,这份暂时合同书只是在农网改造过渡阶段暂时签署的,为的是固定农电工“班底”,避免村里随意解雇电工,并不是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过检查以为,祝东罕等15人是岳西水电公司职工,岳西水电公司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历,依法承当用工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树立劳动关系后,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法律法规规则的相关权益,同时必需承当相应义务。今年2月,仲裁委下达判决:祝东罕等15人与岳西水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岳西水电公司补发15人在工作期间低于岳西县最低工资规范所欠工资568800元。同时支付15人经济补偿154800元,并为15人办理自2004年6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手续,交纳应当由单位承当的社会保险费用。
 
  关于这一判决结果,岳西水电公司表示不服,向岳西县法院起诉,请求驳回15人的仲裁恳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曾经协商解除或终止,并且没有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和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该案将于近日开庭。
 
  安徽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军在承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关系的存在能够根据书面合同,也能够根据事实劳动行为的推定。在实践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是假如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仅是没有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由于劳动者相对来说属于弱势,假如用人单位不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方法。所以劳动者要特别留意,搜集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方说工资条、考勤记载等,以备不时之需。”程军说,此外,劳动者还要留意用人单位为了躲避公司法律义务或降低用人本钱,在清退、辞去他们时,与其签署的一些“协议”。不过,假如这些协议内容进犯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在诉讼时效内也是能够撤销的,依法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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